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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的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格式文书》的相关内容,自2006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以公司形式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据工商部门消息,今后,具有法人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不再设立办事处,只设立分公司。(非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办事处)。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可以继续存在,但经营期限届满后,要么撤销,要么变更为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