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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1:28:02浏览93次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应当标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署;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应当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当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应当由董事签署。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应当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当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应当由董事签署。

9.居住使用证明;提交自有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提交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房地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许可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为宾馆、饭店的,应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注: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向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索取。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者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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