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1:32:02浏览86次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出资人签字(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应当标明。
3.投资方签署的章程(加盖投资方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署)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办公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署)或其他相关材料。
8.居住使用证明;提交自有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提交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人的房地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许可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是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执照副本。
12.投资方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规范适用于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向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索取。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