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1:36:01浏览58次
投标资格:(成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投标文件:(成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会签字(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应当标明。
3.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盖章或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保荐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证书复印件;保荐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提交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设立会议的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创立大会纪要)由发起人盖章或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署。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提交并签署。
9.居住使用证明;
提交自有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提交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房地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许可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为宾馆、饭店的,应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12.申请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方可登记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注:本规范适用于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也可以从各工商行政管理局收集。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标注“与原件一致”,并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