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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商业银行的条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条件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4:10:01浏览115次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也就是说,发起人要有5个以上,其中一半以上必须在国内有住所。(二)发起人认购、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根据本法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这一标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银行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集股份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设立批准文件、商业银行章程;经营估算;发起人姓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类型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募集股份资金的银行名称和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相关协议。 (3)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定银行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认股人必须出席创立大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筹建商业银行的报告,通过银行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查银行设立费用,审查发起人以其财产作为股权的定价,作出不设立银行的决议。(五)具有商业银行的名称,设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负责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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