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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4:36:02浏览67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为:

一、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公司章程才能生效,公司的其他设立程序才能继续。

二、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已委派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一般来说,只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就可以通过直接登记设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因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成立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文件。

四、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具有人的合作因素,还具有一定的资本合作性,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法定出资的形式,并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委派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的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提交其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有公司在(七)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姓名和住所以及任命、选举或雇用证明的文件;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的居住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登记发照。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可以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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