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4:40:05浏览86次
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批准设立原则和标准设立原则。在公司法中,这四项原则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经营主义、批准主义和标准主义。
公司设立的不同原则决定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设立的不同基本程序,实际上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自由设立是指政府不干预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完全按照创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
特许经营意味着公司必须通过特别立法或根据国家元首的命令建立。批准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先经政府行政机关批准,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方可成立。
批评是指法律规定的对设立公司的要求。只要公司符合这些条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即可成立,无需政府行政机关事先批准或核准。
近年来,这一原则也有所完善,并实施了所谓的严格准则,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求,增加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加强宣传要求。中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基本上采取严格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