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5:00:05浏览161次
我国有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公司法》第78条)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低于公司在中国境内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公司法》第85条)
原始法律条款: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达到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
(五)股东出资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规定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估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估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和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