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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专题研究会,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公司的设立程序之研究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6:04:01浏览161次

我国有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低于公司在中国境内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

原始法律条款: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达到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

学生博客站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材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和定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不得高估或低估定价。土地使用权评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拟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临时账户;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体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的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申请设立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三)股份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公开发行的形式。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认足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足全部股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资金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发起人缴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章程;

(三)商业估价。

(四)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类型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募集股份资金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相关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当批准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发行申请不予批准。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购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认购人应当填写所认购股份的数量、金额和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的股份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

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其股份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约定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凭证,并承担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凭证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期限未募足已发行股份的,或者发起人未能在已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已缴股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章程;

(四)筹建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姓名和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九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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