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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是谁提出来的,深圳经济特区发展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6:08:02浏览140次

已经1994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号文件,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变更为公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一节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设立登记,设立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发起人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五人以上,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其中至少一人在特区有住所;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国投资者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 (三)发起人应当足额认购全部股份; (四)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折合股份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公司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七)符合国家和特区产业政策的经营项目。 第六条企业重组成立公司时,企业产权所有者可以将其在重组企业中的资产作为出资。但转换为股份作为出资的资产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现有净资产。 第七条在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设立公司,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投资者已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外国投资者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 (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应当签订公司设立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住所; (二)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各发起人的出资类型、出资额、出资期限及折合股份的比例; (五)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出资的,同意办理合法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六)公司设立费用的摊销方法; (七)公司成立过程中临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没有临时机构的,共同委托设立的发起人的姓名、住所和授权; (八)发起人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应当承担公司及其发起人的责任; (九)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发起人出资使用的货币可以是人民币或者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 第十条发起人用于出资的实物为公司经营所需的建筑物、机器设备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起人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当提交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以及有效期证明的复印件、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的实用价值材料、定价的计算依据以及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以募集方式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5%以上; (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和特区产业政策,预期有稳定的利润来源。 第十六条企业通过重组募集股份设立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元; (二)上年末,企业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或特区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企业转为股份的资产额超过净资产额的,差额部分由企业产权人追加投资补足; (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募集设立公司的条件。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通过重组募集股份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可以少于五人。但发起人原有净资产转换的股份数必须达到公司拟发行股份总数的35%以上,其余部分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与中国发起人共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十九条在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通过重组募集股份设立公司。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 (二)外国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包括在境外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25%; (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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