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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瑕疵法律问题探析,如何解决公司设立瑕疵问题?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16:34:01浏览70次

解决公司设立缺陷的方法如下:

1、什么是公司设立瑕疵?

所谓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组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依法进行的各种持续的准备活动。公司设立瑕疵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宣告设立的公司的设立过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形。

2、公司设立瑕疵有哪几种情形?

(1)股东瑕疵

这主要表现在股东人数和股东资格上的缺陷。就股东人数而言,存在低于最低股东人数、高于最高股东人数的缺陷。虽然一人公司的成立和存在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普遍允许,但即便如此,也有可能因为一人股东的虚拟性,公司股东人数低于一人股东人数的法定要求,更何况有些国家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

(2)资本瑕疵

这方面的缺陷受资本模式影响很大。在实缴资本模式或折衷资本模式下,一般要求公司成立时最低出资额和全部或部分实缴资本到位,有时需要相应的部门和人员核实真实出资,这使得在这种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缺陷导致的瑕疵公司更为常见。在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对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很少,也没有应付资本比例、验资等法定要求,因此公司因股东缴纳的资本额而成立的情况并不少见,虽然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

(3)章程瑕疵

这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必要的条款,或者公司章程所载的条款与法律相冲突。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和其他强制性条款瑕疵。

3、公司设立瑕疵怎么办?

(1)确立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

由于无效公司设立和司法撤销的具体模式和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我国不妨效仿日本和韩国公司法分别规定,建立有缺陷的无效公司设立制度。

(2)明确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事由

关于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原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不同。具体情况主要如下:

公司章程欠缺或违法。,《德国股份法》第1款第275条规定:“公司章程未对股本金额或经营对象作出规定,或者公司章程中对经营对象的规定无效的,任何股东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何成员均可提起诉讼,宣布公司无效。此类诉讼不得因其他原因提起。”

股东无行为能力。,《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0条规定:“公司的无效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的无效只能根据本法的明确规定或规定合同无效的条款来宣布。 第36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因股东无行为能力,公司无效。"

法院依职权确定的原因。,按照日本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的无效性由法院根据股东的依职权申请来确定。事实上,法院是由法官根据基本法律原则依职权决定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视为无效。在我国,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可以规定如下: (一)公司章程不含对股本数额或经营对象的规定;章程对经营对象的规定无效;公司的设立或者其他登记事项有伪造、变造的文件;股东虚假出资。

(3)规定公司设立瑕疵补正及无效阻止与迟延制度

为了贯彻商法中的企业维护原则,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应尽可能维护瑕疵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明确规定建立无效预防和迟延制度;首先要规定,除非公司的经营对象严重违法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相关当事人在提起无效诉讼前,应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公司一定的时间纠正设立瑕疵。只有在期限届满后,缺陷才能得到纠正,才能行使上诉权。其次,应参照外国立法规定当事人行使公司设立无效请求权的期间。期限可以是两年,应该是预定期限。再次,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可以规定原告败诉的,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规定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原告

国外对无效公司设立诉讼的原告资格没有规定。比如日韩规定只有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对无效公司设立提起诉讼,《德国股份法》规定股东、董事、监事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我国无效公司设立诉讼的原告不应受到太多限制,可以是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

(5)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判决与行政撤销登记不具有溯及力,并且股东和公司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法律效力上,公司设立的无效判决和行政撤销会导致公司解散,但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不应具有追溯效力。

4、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

(1)出资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出资问题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评估、出资产权缺陷引发的法律风险。其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抽逃出资,即公司成立后,出资人秘密抽逃其缴纳的出资,但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出资的原份额。对于这种行为,可以报相关部门检查。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10%的罚款。但是,这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运营。对于公司来说,人的和谐远比资本重要。所以在考虑和别人一起成立公司的时候,要以人和为重。

(2)公司设立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主人,是指发起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由于公司设立协议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一切行为对投资者来说都是违约,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依法不能设立公司的情况下,设立协议尤为重要。同时,作为公司章程的主人,设立协议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内容。因此,签署和完善公司设立协议具有重要意义。设立公司协议时,应当有书面设立协议,并保证设立协议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设立存在缺陷。解决办法是建立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明确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原因,规定瑕疵纠正、无效预防和迟延制度,规定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原告。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判决和行政注销登记不具有溯及力,股东和公司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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