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注册资本作者:任晏纵 时间:2021-05-20 07:11:33浏览131次
公司是法人组织,有独立的产权,所以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但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会怎样?下面,五六懂法网网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解答。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有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罪具有一定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的,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违反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因素
客观上,本罪是指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必须违反《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一是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或者货物,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的。
二是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较小,后果不严重,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构成本罪。此罪是选择性犯罪。只要行为人违反《公司法》规定,实施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可以构成本罪。不一定要既有虚假出资又有抽逃出资。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并组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公众,不仅人数众多,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与股权转让具有可变性。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部分人或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筹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公布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的创始人。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支付货币或货物或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罪具有一定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的,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去五六懂法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