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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认定,抽逃出资对公司权益的损害

来源:注册资本作者:张香柏 时间:2021-05-20 10:35:34浏览107次

很多企业在一定情况下会选择抽逃出资,主要发生在一些股份制企业;然而,资本的撤出往往在其账面上没有反应,这导致许多人、投资者甚至政府被它所欺骗。那么受让股东撤回出资后的责任是什么?下面由五六懂法网网边肖详细讲解一下。受让股东撤回出资后的责任是什么

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股东是否需要对转让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在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主流观点是,受让股东不知道转让方出资瑕疵的事实,就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不与转让方连带)。受让股东知道转让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仍接受股权的,应当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后,无权向转让股东追偿(没有连带追偿权的,不算真正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要求其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协助其他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回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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