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外资企业作者:苍曼衍 时间:2021-05-22 21:17:44浏览153次
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以统一国内和外资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时的空缺。那么,外国企业清算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请为您阅读并理解以下内容。一、外商企业清算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作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需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因下列原因提出解散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提前解散申请、企业主管部门(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1、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外国投资者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而决定解散;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2.中外合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解散:
(一)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合营企业达不到经营目标,没有发展前途;
(四)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发生。
3.中外合作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
(一)合作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提前解散申请,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判决或者裁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个或者多个中外合作者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二)合营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经营管理出现“僵局”,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办法》废止前,按照《办法》已经开始特别清算的,可以继续特别清算程序,清算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补齐外国企业清算的相关内容。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参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应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更多相关内容,五六懂法网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