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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登记证外资企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内容是什么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阎咏歌 时间:2021-05-23 09:19:46浏览89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有哪些内容?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内容是什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已经到期。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和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企业的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遵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权。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授权局)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权。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已达到一定规模,或已设立50家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申请前两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造成的行政败诉案件;

(三)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违反登记法律法规调查工作2年以上;

(四)设立了专职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人员相对稳定,数量和质量应当符合开展授权工作的要求,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

(六)具备良好的办公条件,包括通讯设备、电脑、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计算机网络建设达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

(七)已制定完善的注册登记制度

第六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并连同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经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受权局负责批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授权局负责对其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登记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授权局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一)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强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不予注册。认真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行为;

(三)认真接受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机关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四)受权局在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时,应事先向受权局报告,征求受权局的意见;

(五)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并提交登记资料;

(六)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授权局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初审和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委托的条件和方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授权的局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授权局开展初步登记工作,应当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超越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被授权局的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怠工、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被授权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授权局撤销或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3)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证书和代表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授权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5月20日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本办法获得的授权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同时,如果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未予确认,授权局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有问题需要通过沟通解决。如果你对内容不清楚,想了解更多,我建议你向五六懂法网的在线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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