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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知名校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tas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沙承业 时间:2021-05-23 09:35:46浏览65次

发证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变更)发证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综合字[1988]17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按《国务院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国发[1988]36号),各除国务院规定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全部或大部分产品出口。禁止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商业、保险、外贸、邮电等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产品数量较多,可能垄断国内商品市场,且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76号)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的,地方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国外实行配额限制、港澳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的,地方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意。设立外商投资金融企业的申请,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现金或设备投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适应。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投资的,应当出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证明。外商投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账簿必须设在企业所在地,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地方工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商投资企业以各种方式转移价格。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向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不及物动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外国投资者应当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审查批准,并出具批准证书。地方审批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审批机关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和批准文件送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外经贸部收到备案文件后,发现地方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否决,但必须在30日内通知有关地方,逾期否决无效。批准证书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七、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明确项目投资进度,主管部门要督促投资者按时投资。八、凡经当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当地政府必须保证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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