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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类型有哪些,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阎咏歌 时间:2021-05-23 09:37:47浏览117次

外资企业的终止方式不同,主要因素可以概括为:1。运营期到期。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成立的一些外资企业已经到期,投资者无意延长期限继续经营,而是宣布终止清算。

2.投资决策失误。在企业成立之前,投资者没有对市场和政策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仓促决策,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最终以终止企业而告终。

3.运营亏损。由于管理不善或经营环境恶化,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如果继续经营,也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大多数关闭的企业都是因为这个原因决定终止的。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意见分歧很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者基于各自的利益,在合资(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上分歧较大,最终分道扬镳。

5.海外投资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化。股权转让、主要股东变更或境外母公司死亡、股权购买人或继承人无法经营、全球市场布局变化导致境外投资者决定退出中国等变更,导致公司清算终止。

6.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7.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从经营期限来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期限届满时的正常终止(投资人决定延期经营时除外);一、经营期限届满前的非正常终止。

从投资者的主观意愿来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者自愿决定终止(包括企业继续存在,但投资者将投资转让给他人,退出企业);首先,由于客观原因,企业不能继续经营,必须终止,例如,法院裁定破产或行政机关下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证或取消公司登记。

外资企业的终止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主动清算;

2.被工商局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并强制清算的;

3.不清算,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第《公司法》 184条)

4.不经营或停止经营,投资者或管理者撤离;

5.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股权,收回投资或转让投资义务,转让全部债权债务;

6.通过变卖资产收回投资,然后进行清算或非法撤离;

在上述情况下,除股权转让方式外,其他方式都会导致外资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清算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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