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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核算方法的转换可分为这几种情况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潮燎 时间:2021-05-23 10:01:47浏览66次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影响重大的股权投资,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入账,而是作为金融资产(一般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那么其核算方法的转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资本增加形成的金融资产按成本法折算

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控制不在同一控制范围内的被投资单位的,在编制单项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新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成本法核算。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会计处理变更为成本法时,转入当期损益。

2.增资导致的金融资产转权益法

对被投资方的原股权投资(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核算,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增加,能够对被投资方产生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当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和取得新投资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计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若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被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转入以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以上计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追加投资后的全新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前者大于后者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予调整;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差额应调整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3.减资导致的权益法转换为金融资产

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降低,且不能再对被投资方行使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其失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原本以权益法核算的相关综合收益,应与权益法终止时被投资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基础相同。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除净损益外,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应在权益法终止时转入当期损益。

4.资本减少导致的成本法核算转换为金融资产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原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降低持股比例的。且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行使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会计处理,失去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5.资本减少导致的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因投资处置导致投资者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能力由控制变为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并在计算原投资时,将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

若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将投资方原持有的对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此时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以购买方在购买日前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置投资时,应当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如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

7.增资导致的权益法变更为权益法

当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因投资增加等原因而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是投资者的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者应继续采用权益法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权益投资。新投资日,新投资成本大于按照新投资日新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新投资成本低于被投资单位在新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当按照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在进行上述调整时,应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知识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遇到任何复杂的法律问题,请访问五六懂法网网与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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