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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来源:外资企业作者:苍曼衍 时间:2021-05-23 10:07:46浏览146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外资企业法的适用越来越频繁。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发展,中国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来看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什么的五六懂法网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升级产品,替代进口;

(二)出口产品年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50%以上,外汇收支达到或超过平衡。

第四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

国内商业、外贸和保险;

邮政和电信;

(四)中国政府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限于下列行业:

公用事业;

运输;

房地产;

信托投资;

租赁。

申请设立前款规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但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损害中国主权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干扰。

第二章设立程序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外贸出口配额等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第九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的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限制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目的

进口材料清单;

需要提交的其他八份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文件 (2)、 (4)、 (5)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他们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发现上述文件不全或者不适当的,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报告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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