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赁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2 13:35:03浏览1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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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各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将房屋出租给甲方的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符合国家有关租赁房屋的规定。
第二条房屋位置、面积、装修、设施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区、县);门牌号是
2.租赁房屋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使用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设施和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根据本合同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的验收依据,并作为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后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有出租权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经核实后,双方可以相互复制对方的文件进行保存。所有副本仅供本租约使用。
第四条租赁期限和目的
1.这所房子的租赁期总共是个月。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供使用。
3.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按期归还。
如乙方要求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前几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租赁期内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由甲方依法缴纳。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合同未列但与该房屋有关的项目收取费用,费用由甲方承担。
(2)。
2.乙方应支付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支付自己的费用。
(2)甲方不得随意增加本合同中乙方未明确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修缮和使用
1.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甲方应负责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乙方不当使用除外)。
甲方提出维修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交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没有义务维修乙方的装修部分.
2.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维修或经济赔偿。
如乙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材料等方案必须在施工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而解除租赁时选择下列权利之一:
(1)房屋附属装修属于甲方.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修复工程的实际费用。
第八条房屋转让和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转让租赁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业主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或出借。
3.甲方应在出售房屋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如果甲方
(一)无法提供房屋或者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或出借.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除和改变活动房屋的结构。
(3)损坏的租赁房屋未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修复.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五)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者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未能在期限内支付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7)拖欠租金超过个月。
4.乙方如需在租赁期满前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几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租赁期满后,甲方仍需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5.租约到期时,合同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