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赁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8 21:35:02浏览130次
8-2。本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如果一方因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遭受损失,另一方应负责赔偿,但本合同第 (4)、 (5)款规定的责任可以依法免除的除外。
9.乙方的违约责任
9-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出借给他人或交换使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除、改变动迁房屋的结构或损坏房屋,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和修复的;
(三)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或者将房屋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累计租金延期一个月以上的;
(五)因乙方原因,法律法规允许收回该房屋的其他情形。
9-2。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延迟交付水、电、气等费用,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上述费用的%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或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3。租赁期内,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退租,预付租金不予退还;如果预付租金不足以抵消甲方的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9-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按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延迟返还,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租金倍的违约金。
10.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如果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则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支付月租金。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天,视为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消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租赁期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责任,造成乙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租赁期内,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1。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自北京市公证处按规定对私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公证之日起),甲方负责代表双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北京市及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11-2。本合同在登记并获得《房屋租赁证》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如有变更或终止,甲方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天内,代表双方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但是,补充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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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米、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