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赁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16:18:02浏览120次
甲方:福州路灯管理处
乙方:
为了美化和美化城市,宣传企业形象,增强XX的商业氛围,促进XX的经济发展,提升XX的广告品位,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路灯杆安装路牌和灯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项目:路灯杆(共172根)
XX路两侧有96根灯柱;
XX两侧124根灯柱;
XX有246个路灯柱。
二。租赁期限:三年(从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
三。租金:每杆人民币。00元/年,总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四.付款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给乙方继续使用。
五.相关事项:
1.乙方的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合法,必须经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单位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不得在灯柱上安装广告损坏灯柱。如因广告而导致灯柱被油漆、刺绣损坏,乙方必须修复灯柱或按修复费用赔偿。
3.合同期内,租赁物业的广告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物业的所有收入和广告牌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4.租赁期间,甲方不供电。
5.如果政府在国庆节春节期间有其他需要或悬挂灯笼,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服从,工期不予延长,费用予以补偿。如需拆除广告牌,乙方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租赁期内,如甲方因施工需要更换灯柱,更换后的新灯柱将由乙方在合同期内用于宣传和广告。租赁物业的所有收益仍归乙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签署日期:
主编:米、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