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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书是购房合同吗,廉租房购房协议书

来源:租赁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3:36:01浏览144次

(二)在房间或者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烧饭的;

(三)在房屋和公共场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四)在房屋和公共部位超载堆放物品的;

(五)在房屋用地和公共部位范围内争建建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物业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乙方负责支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支付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转租、出借或交换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发生变化,双方同意按下列情况处理:

(1)本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空房屋。

(2)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数量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出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

4.乙方拆除、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租赁房屋,未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10、未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和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如实向原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内,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经市房产部门批准后,在期限内退房的,本合同终止。

(3)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等待廉租住房保障实物分配。实物配租未实现前,可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提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后30日内,甲方未提供该房屋或提供的房屋未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部门投诉,并要求相当于分配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部门投诉,并负责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如乙方未能支付租金,乙方应按月支付拖欠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某月租金拖欠造成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拖欠租金违约金=拖欠租金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租赁期满,乙方未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租赁资格,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退房的,甲方将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豁免

第二十八条在租赁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双方均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内,因国家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改建或恢复房屋时,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搬迁,乙方应负责赔偿逾期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因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半个月以内的按半个月收取,半个月以上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乙方可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轮候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租金,并在申请期间按规定向市房产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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