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保监局、中国保险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经与国务院公安部门广泛协商,我部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07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浮动费率将与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不与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探索公安部门与保险行业实现数据交换的多种方式,如互供、简单查询、信息平台等。
二、实行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实施,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准备工作,确保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按时顺利实现。
三、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严禁通过非法审批和退费、虚假列明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四、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对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五、中国保险协会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和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组织相关保险公司加快交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2007年6月27日
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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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2007年7月1日起,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政策,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
3.保险费率的浮动因素和比率如下:
浮动系数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浮动A1在上一年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2在过去两年中没有发生负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20%
A3在过去三年或更长时间内没有发生负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30%
A4去年发生一起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A5 10%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在前一年发生过两次或两次以上
A6 30%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在去年
4.跨境保险最终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跨境保险最终保险费=跨境保险基本保险费(1道路交通事故关联浮动比例A)
五、交强险基本保险费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国保险协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发〔2006〕638号)执行。
六、保险费率的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时不会浮动。
七、与道路交通事故a相关的浮动比例为A1至A6之一,不累计。如果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则按照上浮或下浮比例中的较高者计算。
八、只有发生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九.浮动系数的计算范围介于上一份保单的签发日期和当前保单的签发日期之间。
十,
(二)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或者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保险的短期保险案件,按照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4)被保险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后被追回的,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费率不上浮。
(五)前一份保险单到期后,机动车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的计算范围仍在前一份保险单签发之日至当前保险单签发之日之间。
(6)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流之前,如果被保险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险费率可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费率不浮动。
十二、交强险保单自保单签发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13.除非被保险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否则保险公司应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前,向被保险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标志。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应告知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十四、已建立车险领域联合信息平台,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保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保单必须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发布。
在车险信息平台尚未建立的地区,保险费率将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报价、简单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人工方式浮动。
十五、本办法适用于自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保险单。本办法不适用于2007年7月1日前发布的强制保险保单。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浮动费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