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保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说明】此条为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国实行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分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负责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因和责任。人民法院负责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当然,对于责任明确的轻微事故或者交通事故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保险公司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其他证明,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因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向受害人支付的实际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预计损失价值计算。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可以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如下: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旧标准: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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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所在的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旧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护理人员不接收或不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旧标准:计算固定收入减少额或平均生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公务员出差标准计算。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确定(旧标准:不考虑营养费)。

伤残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伤残自主之日起计算20年(旧标准:按人均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周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将计算20年(旧标准:根据艰苦条件津贴计算)。

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确定的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补偿(旧标准: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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