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司机肇事 交强险“埋单”

日前,姜堰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的肇事者是无证驾驶。庭审中,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强制保险范围内的相关赔偿进行了辩论。法院最终裁定,某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

今年1月21日,李无证驾驶朋友的车外出。在驾驶过程中,车辆失控,冲进一个简单的棚子,导致棚子里的陈萍萍受伤。他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于当天死亡。

事故确认后,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车辆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费,事故发生后,车主除了支付保险费外,还为陈萍萍的亲属支付了其他赔偿费用。

然而,陈萍萍的家人和车辆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为此,死者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1.2万元。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有关规定,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农村户口,赔偿应按农村标准执行。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死者家属提出的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被驳回。但这一规定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除身故伤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应在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符合保障公共利益和交强险的公益原则。

法院认为,死者虽为农村居民,但其土地已被征用,且为无地农民,其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城市标准计算。最后法院裁定,某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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