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

一、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背景

机动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了分担事故风险,在国家的倡导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投保了第三方责任保险,但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车主或管理人的保险意识极其薄弱,保险覆盖率很低;同时,一些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员面临高额赔偿,拿到保险金后拒绝赔偿,或者干脆不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许多交通事故发生后,许多受害者因无法获得全额赔偿而无法得到及时治疗,导致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增加,社会反响强烈。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保障道路行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于2003年开始立法建立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7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76条规定了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和程序。

根据《道交法》的授权,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交强险条例》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对《道交法》第17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保险的适用范围、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了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保险制度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正式实施了交强险制度。

二、强制保险的性质和特征

广义而言,交通保险属于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范畴,之所以与它分离,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它特殊的内涵,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基本赔偿。交通保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制度,其本质是责任保险。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性

交通保险源于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率、赔偿金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或授权。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被保险人除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外,不得向保险公司要求附加条件,保险公司不得强迫被保险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和要求附加条件。

2.强制的

强制保险的强制履行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保险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义务。《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依法购买强险,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并按规定处以最低责任限额应缴保险费2倍的罚款。”即机动车所有人有投保和缴纳强险的法律义务。 第十条规定“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当选择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延迟承保。中国保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也就是说,t

交强险覆盖面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主体的广泛性,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 第二,交强险受益人范围和保险公司责任范围比较广。机动车被保险人和除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均为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将依法获得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和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财产损失,但如果损失金额超过交通保险的赔偿限额,则限额上限。此外,保险公司在跨境交通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道路交通风险。

4.公共福利

建立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基于这个目标,《交强险条例》要求核保公司在整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下运营,保险合同中没有免赔额或免赔额。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设计原则和特点,《道交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交通保险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对交通事故负责,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先行赔付,突出交通保险制度的公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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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险与商业三责任险的比较

“商业三责任险”的定义一般在保险条款中表述为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交强险条例》中跨境保险的定义是: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

第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依据不同。商业三责任险是纯商业保险,由双方自愿协商成立。格式合同(条款)不排除自愿。保险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投保或选择哪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有权决定是否投保。强制保险是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法定责任保险。虽然商业属性没有改变,但由于法定强制,除了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法定保险公司外,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基本上失去了自主权。

第二,补偿原则不同。根据《道交法》的规定,强制保险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基础,以便及时合理地赔偿其损失,并采用严格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是否对事故负责,无论事故责任大小,承保公司都必须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责任。商业三责任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确定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除《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跨境交通保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没有免赔额和免赔额,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三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赔额、免赔额或责任免除,将精神慰藉费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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