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交强险该不该赔

本文阐述了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情况,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另外,保险公司要赔偿。事实上,《条例》第22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垫付的范围和追偿垫付费用的权利,并不是拒绝赔偿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法律规定。酒驾还是要赔偿的。

 醉酒驾车,交强险该不该赔

酒驾并不少见,所以交通事故更常见。那么,酒后驾驶造成第三者伤害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强制保险赔偿?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条款可以推断,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似乎只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垫付”该“抢救费用”,而不能“赔偿”该“损失”。案例:某市财政困难的司机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当场击毙B,未支出任何抢救费用。受害人亲属向侵权人A主张赔偿时,侵权人B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在向为甲投保的丙保险公司索赔支付强险时,丙保险公司搬出了这一条款,并合法地拒绝支付赔偿。结果,数百名受害者的亲属聚集了朋友和家人,他们被分成两组。一批进驻A家,一批进驻C保险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那么,这个条款是否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挡箭牌呢?让我们在《条例》的语境下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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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本文阐述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显然与C保险公司的理解相悖。此外,《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文阐述了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情况,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另外,保险公司要赔偿。

事实上,《条例》第22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垫付的范围和追偿垫付费用的权利,并不是拒绝赔偿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法律规定。2008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权威杂志《人民法院报》的《法周刊》专栏发表了一篇题为《在醉酒驾车肇事 交强险承保公司不可免责》的文章。引用的案例是对这一理论的实际支持。这个案子以受害者的成功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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