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摩托车交通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8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摩托车交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近一些地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数量有所增加,一些保险机构以摩托车保险造成严重损失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延迟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为确保“摩托车下乡”国家政策和摩托车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也是惠农强农的重要工程。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摩托车交通保险在确保“摩托车下乡”顺利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摩托车交通保险制度宣传,配合“摩托车下乡”,做好摩托车交通保险各方面工作,确保摩托车交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认真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摩托车交强险基本费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延迟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强行将商业保险合同搭售给投保人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各保险总行不得在制度控制、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其分支机构投保强险,否则,我会依法追究总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最大设计速度、外形尺寸和核定载客人数。当地保险机构一旦发现摩托车不符合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及时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机动车辆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保险费率的适用等级。

三、做好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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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公布公司或当地经批准的业务分支机构、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业务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摩托车保险及时承保。

四、加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监管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监管。已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摩托车使用保单代替定置保单。有条件的,可要求保险机构对摩托车保险业务进行系统实时管理,取消人工开票。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机构摩托车保险覆盖面的检查和抽查,高度重视来信来访。一旦发现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强行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条件,应及时查处,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从2010年2月1日起,如果发现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辆的保险业务,我会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保险业务。

五、探索完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摩托车交通保险区域费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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