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到最高12.2万元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的公告,提高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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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机动车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此外,上述责任限额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施。自2008年2月1日起,保险期间尚未终结的保单项下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适用原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