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到最高十二万两千元

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到最高12.2万元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的公告,提高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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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机动车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此外,上述责任限额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施。自2008年2月1日起,保险期间尚未终结的保单项下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适用原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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