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盗后撞死人,车主因未投保交强险仍担责?

六年前,周买了一辆黑色索纳塔。2008年12月11日晚,车停在小区被盗。 第二天,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出具了盗窃证明。两个星期后,派出所找到了周的家人,告诉他们车找到了,但暂时不能拿回来,因为车被偷了,杀了人。本来车被偷后,就改装使用了。去年12月26日,与一辆反向行驶的无照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陈某当场死亡,司机弃车逃逸。今年5月,死者家属对周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这让周家人一直纳闷,为什么死者家属在车被盗,人被偷车贼或赃物收集者击中时,要求他们“买单”。今年8月4日,常州新北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虽然有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被盗后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仅主张被告在交强险期限届满后未续保,要求其在交强险期限内承担赔偿责任。已核实车辆交强险先到期,被盗时间较晚。虽然本案被告与事故无关,但他的行为有瑕疵。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被告应代替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赔偿责任,并赔偿两名原告因其近亲属陈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损失11万元。被告:“我被判糊涂。”“我家因为经济问题打算卖车,所以强制保险差不多一个月前就到期了,我没交。但是,我一直把车放在这里的小区里。我从来没有穿过马路,也不会有交通事故。不交会有什么问题?”周说,一审判决生效后,他家被查封,全家爆炸。据周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可以自行退保。从这个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受害人因过错而丧失在强制保险的限度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根本没有道理。【法律分析】本案为与保险相关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侵权责任的产生必须符合其四大要件:1。有违法行为的;2有过错;3.有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会产生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不是特殊侵权案件,从以上四个方面可以得出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一、本案被告人周是否有违法行为。根据案情,周的机动车保险在保险期限届满后未续保。这一行为是否违法是本案争议点之一。《交强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即强制保险),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停止行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被盗后,被保险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

但在他的车辆被盗后(经公安机关确认),他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也被免除。因此,周在车辆被盗后未能续保强制保险是合法的。二、本案被告未续交保险费。有什么错吗?本案被告认为其车辆已做好处置准备,不再使用(无停驾手续),故未续保,理解明显不符合法律,主观过错明显;车辆被盗后,他认为不应该再交强制保险,他的理解是符合法律的,主观上没有过错。3.本案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民事侵权中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和对非财产权的损害。无论损害的后果能否用金钱来衡量,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构成损害事实。从本案来看,原告的第一个损害是其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另一个损害事实是,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使原告丧失了要求保险赔偿的权利。4.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的第一个损失事实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受到了侵犯。被害人生命权的丧失是由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的,与被告未缴纳保险费无关。因此,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损害的第二个事实是,受害人已经丧失了强制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在判断因果关系之前,还需要分析在交强险期间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交强险赔偿,这是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前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盗窃抢劫过程中造成事故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强制保险的给付对象是财产损失、身故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所以《条例》并不解除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时保险人对身故伤残损失的赔偿责任。虽然《条款》第9条免除了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时保险人的身故、伤残、损失赔偿责任,但《条例》是行政法规,《条款》是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条例》的有效性高于《条款》。如有冲突,以《条例》的规定为准。综上所述,交通保险期间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未获得强制保险赔偿与被告未投保强制保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以上四方分析,周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在不同时间段且不相关,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受害人未能获得交通保险赔偿与周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通保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周在车辆被盗后未能缴纳交通保险费已不再违法。综上,本案事实不符合侵权责任四要件,周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后思考】虽然从因果关系来看,周未能为肇事车辆投保导致受害人无法请求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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