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4月30日19时许,原告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辆车损坏,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人是徐,事故责任人是孙。因被告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赔偿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二.案件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中一辆机动车的驾驶人未购买强制保险,原告的损失和各自应得的赔偿份额由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超过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未参加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按照机动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在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由于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和被告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原告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70%的损失,被告赔偿30%。

三、案例审查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由于有一位机动车车主没有购买强制保险,仍然不得不自掏腰包支付事故费用,不仅加重了自己或全家的经济负担,也使得部分履约能力较差的车主难以获得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交通保险是我国第一份法定强制保险,其核心目的是分担社会风险,维护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以获得车辆人员和未指明的第三方的预期利益的法律保护。否则,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交通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践中,部分机动车车主,尤其是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车主的参保意识较弱。为了少花钱或者运气好,没有购买过强力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自身经济实力有限,使得被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很难要求赔偿。因此,承办人建议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要手气,要养成“上路时带保险”的习惯。同时,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未购买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力度,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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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婧,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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