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12.2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在其官网上公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及相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

公告称,新的责任限额计划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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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无责任机动车的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根据公告,上述责任限额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施。自2008年2月1日起,保险期间尚未终结的保单项下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适用原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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