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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撞死人如何定罪,车辆起火司机跳车后撞死人如何定罪?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5 20:36:02浏览120次

2003年9月11日15:00时,在莒某朝阳区东巴路“朝1084”高压杆上,杜某在前面骑自行车,李某(王某后)在非机动车道上自北向南骑自行车到上述地点。

当刘谋驾驶着“解放”中型普通卡车从后面朝同一个方向行驶时。汽车驾驶室内的驾驶员座椅下突然起火,后发动机着火。刘在采取无效制动措施后跳下车。汽车继续向前冲。前面的车撞倒了李,李,居和杜与他们的自行车。李和王当场死亡,居和杜受伤,三辆自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谋弃车逃跑了。他于2003年9月15日向交通队投降。经鉴定,该车驾驶室严重烧毁,仪表板烧毁,左前轮制动室连接软管烧毁,气动止回滑轮和活动皮带烧毁,制动系统无法运行。责任确定后,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种意见:刘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是:作为一名司机,刘谋应该知道,如果卡车在路上失控,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并危及不明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他还应该跳下正在行驶的卡车,让后果发生,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他对伤亡后果的间接意图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刘谋构成以过失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是:虽然刘谋应该知道,如果卡车在路上失控,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在紧急情况下,刹车失灵,驾驶室内的火无法扑灭,刘谋实在很难冷静地考虑碰撞可能造成的危害。他的主观过失心理状态应构成以过失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意见:刘谋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是:刘在一条公共交通道路上从一辆行驶中的卡车上跳下,导致卡车失控,进入一条非机动车道,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火灾时车辆跳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在本条例未规定的情况下,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刘的行为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意见]

为了准确地认定案件,我们必须首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然后研究一般法或特别法是否适用于该法。基于整个案例,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刘谋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如下:

**,在主观方面,刘的过错是主观的,不是故意(间接故意)。

从认知因素的角度来看,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认识到某些有害结果包含在其行为中的必然性或可能性。间接意图中的这种可能性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这样做可能确实会产生有害的结果,但不想依靠任何手段来阻止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基于这种理解,犯罪人计划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因此,故意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总是与客观现实相一致的。然而,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总是分离的。因为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包含了有害结果的可能性,但行为人并没有主观地认识到,或者认识到并相信它是可以避免的(即没有认识到有害结果的必然性),从而把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分开。从这个案例来看,行为人的跳跃地点不在市区,而是在行人相对较少的郊区公路上,这在客观上是不可避免的有害结果。此外,在一个严重威胁

此外,行为人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谨慎的态度也是过失犯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因为过失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某种其他正当或不正当的结果,而不是追求或故意放纵构成过失犯罪的有害结果。如果演员在表演时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谨慎的态度,他就不会不知道可能的有害结果,也不会相信什么是可以避免的。然而,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由于犯罪思想占据了犯罪者的头脑,根本不存在责任或谨慎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未能采取行动,清楚地表明他确实不希望甚至阻止有害结果的发生,这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从而将其与过失犯罪区分开来。从这起案件来看,刘在驾驶过程中发现驾驶室起火后,积极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刹车失灵危及自己的生命,他才不得不跳出车外,导致汽车完全失控,进入非机动车道,造成严重伤亡。他在行为选择上仍然缺乏高度的责任感和足够的谨慎,所以他的主观过失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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