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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存款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蒋幼安 时间:2021-07-19 07:02:55浏览94次

原告:谢某某,女,50岁。

原告:郑某某,男,60岁,谢某某之夫。

上述原告住陕西省Xi市胡家庙冶金大厦。

被告:陈某,男,43岁。

被告:陈bb,女,46岁。

被告:陈cc,女,33岁。

被告:陈dd,男,37岁。

上述被告人住陕西省Xi市孟佳巷。

原告谢某某、郑某某因与被告陈aa、陈bb、陈cc、陈dd发生继承纠纷,向陕西省Xi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某某、郑某某诉称,其女儿郑萍经朋友介绍,于1985年与被告的弟弟陈世杰相识,不久便坠入爱河。郑萍从1987年1月开始帮助陈世杰做家务,一起生活,到1989年4月11日,两人被杀害,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他们一起工作,先后购买了彩电、冰箱、录音机、录像机、洗衣机等生活用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继承其女儿郑萍的遗产。

被告陈某aa、陈某bb、陈某cc、陈某dd辩称,原告女儿及其弟弟生前未登记结婚,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行为违法。现在两人不幸遇难,留下的财产是陈世杰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陈世杰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

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郑某某分别为被继承人郑平的父母。被告陈aa、陈bb、陈cc、陈dd分别是被继承人陈世杰的兄弟姐妹。1987年1月起,郑萍与陈世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并购买生活用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陈世杰生前书信等书证为证。1989年4月11日晚,郑平和陈世杰在家中遇害。郑平、陈世杰死后,共有存款、现金12810元,债权10000元,彩电2台,冰箱1台,洗衣机、录音机、电视投影仪、电风扇1台,金项链1条,家具、日用品等。上述遗产经Xi市公安局核实后,由被告人保管。

另经查明,郑平生前系Xi安硅酸盐制品厂车间会计,生于1964年4月20日。他23岁时与陈世杰生活在一起,没有配偶。陈世杰生前是个体工商户。他出生于1961年6月22日。他和郑平住在一起时已经26岁了,没有配偶。郑平和陈世杰住在一起时没有孩子。的父亲陈先民和母亲吴分别于1977年和1982年去世。

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视为事实婚姻。郑萍与陈世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其婚姻关系应视为事实婚姻。根据上述规定,郑萍与陈世杰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谢某某、郑某某系被继承人郑平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继承郑平的部分遗产。死者陈世杰的父母都已去世,没有孩子。根据上述规定,其遗产应由陈aa、陈bb、陈cc、陈dd继承。被告人陈aa、陈bb、陈cc、陈dd辩称,郑平、家中的房产全部归个人所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郑平和陈世杰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比较短,他们的共同财产大部分在和郑平一起生活之前就已经拥有了,所以他们的继承人应该适当多分一些。因此,11月27日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某、郑某某以分割郑平、陈世杰原审判决不合理,未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为由,向陕西省Xi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Xi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根据公安机关对郑平、陈世杰被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陈世杰在郑平被害前20分钟左右死亡。另查明,郑平、被害后,上诉人谢某某、郑某某与被上诉人陈aa共同出资主持葬礼,被上诉人送的花圈称被害人郑平为“嫂子”。陈世杰向被上诉人陈cc借款人民币1000元,未归还。

Xi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平与陈世杰生前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第10条第2款规定,继承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不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大约在陈世杰于郑平去世前20分钟,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陈世杰去世后,他的遗产应该由平的第一继承人继承。郑平死后,其遗产应由第一继承人继承,即谢某某和郑某某。

陈世杰留下的债务由谢某某、郑某某以其所得清偿。陈aa、陈bb、陈cc、陈dd为陈世杰第二合法继承人,无权继承陈世杰遗产。但是陈某等四名被上诉人在去世前给予了一定的帮助。陈世杰、郑萍去世后,随诉一同办理丧事,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给予适当继承。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在此基础上,医院于1991年3月19日: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给被上诉人陈aa、陈bb、陈cc、陈dd各二千元。

三.上诉谢某某、郑某某继承剩余全部遗产。

四.上诉人谢某某、郑某某将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欠陈cc的债务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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