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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载不登记带来麻烦 拆迁难分遗产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伦月桂 时间:2021-07-19 07:37:56浏览122次

因为拆迁安置的现实利益,母女俩被家人起诉。而同居10年的妻子不应该因为没有登记结婚而继承遗产吗?宜兴市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了这起棘手的家庭纠纷案件。

1996年,经人介绍,32岁的娄某某带着7岁的女儿从贵州来到宜兴,与莘庄街道的单身汉赵某相恋。两个人互相喜欢,他们住在一起。当时他们没有登记结婚,只是按照农村习俗摆了几桌酒。娄某某勤奋努力,爱护自己的田地和家。虽然我女儿不是赵生的,但她和赵在一起很久了。后来,娄某某干脆给女儿改姓赵,改名叫。不幸的是,2006年,赵因重病突然去世。娄(音译)的母亲和女儿都很伤心,唯一值得安慰的是赵给他们留下了一套近180平方米的私人房子。

今年年初,由于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赵的房子不得不被拆除。4月底,赵红与当地镇政府签订搬迁协议,购买了两套安置房。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5月,赵家三姐妹、一弟一弟共同起诉楼氏母女,要求法院确认五兄弟姐妹为赵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待安置的两处房屋应归其兄弟姐妹所有。他们认为娄某某和赵某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而且,赵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作为法定继承人,他们五人应继承赵某的全部遗产。因此,卢某某被要求交出两套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娄某某辩称,她和赵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这么多年辛辛苦苦照顾家庭。女儿由他们两人共同抚养长大,她的姓氏也随之改变,成为了赵的家人。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他们自然要从母女俩那里继承房子。

根据相关法律,原告是遗产的第二继承人。赵父母双亡,其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并无不妥。娄某某与赵某只是同居关系,不在财产继承范围内。但娄母女与赵同居10年,形成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一杯羹,这是事实。而且按照农村的习俗,亲戚包括村民都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他们是赵家的亲戚。考虑到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法院负责人认为,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是通过调解解决案件。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引导,双方最终同意调解。最终,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两套安置房归楼某母女所有,楼某母女应在安置房交付后一个月内向5名原告支付赔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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