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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房产被继承案宣判 原告方难以接受决定上诉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隗琼怡 时间:2021-07-19 07:52:55浏览115次

在生前财产被继承的情况下,原告难以接受判决上诉

法院驳回了诉讼,理由是住房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一不留神我竟成了死人”》跟踪

【核心提示】房主还活着,但房子已经以“继承”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了。本报率先报道房主状告区房管局“继承房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下午,二中院一审以区房管局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的全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原告表示难以接受结果,并表示会上诉。

案例回放卖方遭遇中介“变脸”,房产实际上被“继承”

这个城市的居民冯某,2004年在河西区梅江云水园买了一套房子,想在今年年初卖掉。今年4月初,在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联系下,冯与张、王达成买卖房屋的意向。然而,由于冯买房子不到五年,按照相关规定,他要缴纳近4万元的税费,而冯坚持要70万元的净价。张、王认为加税费后房价过高,在区房管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分手。

随后,中介公司打电报给冯,称其作为买家做得很好。今年5月10日,三方再次来到区房管局,现场签订了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张夫妇将房款全额交给中介,冯应中介要求将买卖合同暂时交给中介保管,先行离开。

但手续办完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承诺的付款时间被推迟。冯觉得不对劲,请律师到区房管局询问。直到这时,他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改成了买方的名字,而改变的原因是“继承”。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档案中,既有医院出具的“冯因呼吸衰竭死亡”的死亡登记卡,也有冯将该房屋赠与“表哥”王的遗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起诉房管局未审查其行政行为,要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局对该房屋的过户登记,并恢复和返还其产权证。

法院裁定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并基于两个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昨天下午,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法院判决,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管局在受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时,收到了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死者遗嘱、死亡证明等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在颁发产权证前按相应程序进行审核。因此,整个转让程序是符合法律的。

在长达7页的判决书中,法院逐一回答了关键问题。

争议1遗嘱和死亡证明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两个证据并不真实,但没有证据证明房管局在办理具体手续时知道这一情况,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时也无法预见申请人提交的两个证据与事实不符,因此可以认定房管局的审查并无不妥。

争论的焦点二是遗赠还是继承,死亡统计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原告主张即使房主去世,其生前也立有遗嘱将房屋留给“表哥”王,房屋转让的形式应为继承赠与,并非房管局接受的继承。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死亡统计卡上明确标注“只能用于死亡统计”,不应作为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因素,法院认为,房管局在办理争议房屋过户手续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中虽存在瑕疵,但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工作马虎、不严谨,法院已分别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今后改进工作。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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