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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范围,婚约彩礼的司法解释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21:21:03浏览124次

两个年轻人相爱了,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父母为他们举行订婚仪式,男方按照习俗支付彩礼。订婚后两人同居,但只在一起住了一个月,后来发生矛盾,女方离家出走。经过协调,双方决定解除婚约,但在如何偿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上存在严重分歧。近日,泰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合同财产纠纷案。

据报道,男子大明和女子小红经人介绍确立了恋人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他们的父母在去年8月为他们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按照习俗支付了一部分彩礼。订婚后,大明一家又给小红一家付了一部分彩礼,然后开始同居。没想到一个多月后,他们发生了冲突,小红愤然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经过几次协调,双方认为难以继续相处,决定解除婚约。但双方在返还彩礼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大明遂将小红告至泰安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大明说同居前给小红彩礼10万。小红走后,拿回存折3万元,要求被告小红退还剩余彩礼。小红说订婚时彩礼9.7万。她用这笔钱买了衣服、被褥和一些黄金首饰,这些都在男方家里,所以她只同意归还2万元。

法院认定大明订婚时给小红彩礼5万,同居前给4.7万。小红在同居前用彩礼买了行李和黄金首饰,大明离家时拿回了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以结婚为由向原告索要彩礼9.7万元。虽然订婚仪式后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个月左右,但被告应依法返还索要的彩礼。原告主张彩礼10万元,但因与事实不符,仅认定彩礼9.7万元。鉴于被告收到彩礼后有部分费用,可自行退还。被告被判处返还原告彩礼6万元,扣除原告追缴的3万元后,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万元。

(文中的人物都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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