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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十万陪嫁多少合适,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22:03:02浏览104次

一、彩礼和陪嫁物品的含义及性质

(一)彩礼的含义及性质

彩礼是指男方在婚约期间,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付给女方一大笔钱或财产。根据彩礼的不同形式,彩礼可以分为金钱彩礼和货物彩礼。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彩礼是以娶女方为目的的有条件的馈赠,与“以婚领财”和“买卖婚姻”行为有本质区别。后两种行为干涉婚姻自由,为婚姻法所禁止。可以认为,彩礼的性质是一种民俗。从支付彩礼行为的性质来看,支付彩礼行为可以视为以婚姻为有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双方订立婚姻关系的,赠与具有法律效力,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婚姻一旦破裂,赠与即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随之解除,赠与的财产应返还赠与人。

当然,彩礼返还和一般意义上的有条件赠与是有一定区别的。彩礼返还应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条件确定。

(二)陪嫁物的含义及性质

嫁妆,俗称嫁妆,是女方的亲戚朋友带到男方家中,或者结婚时个人购买的生活必需品。嫁妆也是中国民间流传下来的习俗。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嫁妆的规定。

理论上,关于嫁妆的法律属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嫁妆属于彩礼,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返还或者部分返还或者不返还;有人认为嫁妆物品不属于彩礼,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于妇女自费购买的商品,妇女通过购买获得上述商品的所有权。女方收到的嫁妆是基于自己的投资或亲友的馈赠,不是女方婚前付给男方的财产。当然,这些物品婚后是允许男方使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方付给男方。对待女方带来的嫁妆与男方同居,没有法律依据,也有悖于民间的良好习俗。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彩礼的范围及返还比例无法可依

司法实践中,对于男方支付的财产属于彩礼,存在不同意见。《婚姻法解释二》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哪些财产给付形式属于彩礼,哪些属于案件审理中的彩礼、礼金,取决于法官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判断和认定。至于彩礼返还比例,应该严格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含义全额返还,但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是适当返还。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规定模糊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强调可以适用按习俗给付。什么样的支付是一种习惯?严格来说,所有的支付都是海关,只是各地不同。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则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过于笼统。至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实践中的一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结婚而负债,离婚时债务尚未偿还,但基本生活可以勉强维持。这种情况应该退吗?

(三)要求返还的陪嫁物无明确界定

男方支付的“彩礼”,女方购买的嫁妆物品较多,但女方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为女儿购买的嫁妆物品除外。如果一男一女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在同居关系终止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按照这种观点是不被支持的,但是对于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主张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支持女方的要求,结果会不公平,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女方的要求被拒绝,嫁妆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的原则,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返还原财产,这显然是违反物权法的。

(四)“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适用

《婚姻法解释二》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婚姻合同的财产纠纷还是同居所涉及的财产纠纷。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的适用无所适从。在同居财产纠纷中,农村很多年轻人结婚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么是为了省钱,要么是为了不太注意登记。大多数案件都经过审判,男女都有孩子。如果这种案件与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同等对待,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人道的。

三、关于彩礼及陪嫁物品返还法律适用的思考

(一)确立合理的返还时间条件

在彩礼返还规则中,彩礼返还以是否登记结婚为条件,以登记结婚后的特殊情况为条件。未登记结婚的,解除婚约、拒婚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在双方均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一方以双方未“同居”或造成“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是不合理的。“生活困难”和“同居”两个概念难以界定和把握,当事人举证有一定困难。这时候可以考虑将离婚后返还彩礼的条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比如可以通过当地司法文书的方式明确,双方可以在登记结婚后三年内要求返还。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大部分当事人应该是能够接受的。

(二)厘清彩礼和陪嫁物的概念性质

虽然《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彩礼的返还规则,但彩礼的概念或法律性质并没有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所以有必要用现代法律术语来描述彩礼。确定“彩礼”时,必须根据以下几个条件来判断: 第一,彩礼必须以订立婚约为前提;其次,彩礼一定要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来支付; 第三,彩礼必须是有价值的财产。彩礼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要求返还彩礼是基于不当得利。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金钱和物品的总和,是婚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三)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程度并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无论是彩礼返还还是嫁妆返还,都要根据婚姻双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平衡利益、妥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彩礼和嫁妆返还的数额。男女双方或其亲属自愿捐赠的财产不受此限制,不应返还。如果彩礼或嫁妆是法律要求登记时其财产权转移的财产,接受者不改变登记就不能获得财产所有权。此时应按上述关于返还彩礼或嫁妆的规定折价补偿给受赠人,原物归原物主所有。总之,要合理权衡双方利益,按照保护妇女和弱者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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