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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案例,彩礼规定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3 08:03:02浏览67次

中国自古以来缔结婚姻以来,最初达成婚姻协议时,男方给女方彩礼一直是习俗,俗称“彩礼”。但是,“彩礼”这个表达方式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而是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界定为“婚姻财产纠纷”。在中国,婚前支付彩礼的现象相当普遍,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习俗,甚至有了相对统一的标准,礼金金额也在逐年增加。有些当事人为了付彩礼,要向全家借钱,家庭生活很悲惨。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彩礼返还纠纷时有发生。有些离婚案件,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要求返还彩礼。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这一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前,没有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彩礼是一种社会现象,现阶段在中国的一些地区仍然普遍存在。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性,对给付、接受主体、彩礼性质、彩礼返还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仍然给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作为一名民事法官,笔者针对上述问题,结合自己在审理彩礼案件中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和订婚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结婚而事先达成的协议。缔结婚约的行为被称为订婚。订婚成立后,男女双方俗称未婚夫妻。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六礼”中,婚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一经认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无故违约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明律.户律》规定:“许与女子结婚,已提交结婚证,有私人合同。而后悔的都是五十。虽然没有结婚证,但被聘为有钱人的也是。答应别人,未婚者70支,已婚者80支。婚后知道真相和犯罪一样,彩礼就是官。不知者不坐。还彩礼。女的属于前夫。前夫不甘心,次追还礼归。他的女儿仍然是她丈夫的。男人自责的罪过是一样的,他不追求彩礼。”在古代,订婚是婚姻的必要程序。“不订婚就是不结婚”。婚姻契约的主体大多是双方的父母,也就是所谓的“父母的生命”。本婚约一经签订即具有约束力,不得任意解除。发展到近代的婚约,已经不是婚姻的必要程序。解除婚约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约者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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