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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正常吗,双方自愿未婚同居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3 13:42:02浏览130次

导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全额返还,这仅指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同居的情况。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解除后所涉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而应酌情返还,但也可能有不需返还。

原告崔某与被告冉某于2011年4月11日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介绍并订婚。订婚时,崔向冉支付了3万元彩礼,还支付了2套衣服、1部手机和400元红包(当地俗称“递钱”)。订婚后,双方同意于2011年5月18日在重庆一起工作和生活。同居期间,崔某给冉某三次怀孕,三次流产。2013年7月,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彩礼。

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按照习俗向被告冉某支付了3万元彩礼,被告冉某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返还彩礼。但原告和被告同居两年,导致被告三次怀孕三次流产,对被告有一定的身体和心理影响,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被告声称彩礼在同居期间已经花光,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彩礼的50%即1.5万元。

法律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比较原则。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这一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本案为未婚同居。字面上很难对彩礼返还做出准确判断,所以这篇文章要具体分析。

本文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采用语法后蒙古语省。结合本条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规定,可以推断在第(一)项“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省略“不同居”字样。可以得出结论,返还全部彩礼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为前提。

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的主要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的这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当时在一些农村地区,现实生活中没有结婚登记就同居是很常见的。本文列举了返还彩礼的条件,司法解释甚至立法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从本文的初衷还是可以得出结论,只要他们共同生活,彩礼的问题就不会全额返还,而是酌情返还,除非如本条第(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意思是绝对困难)”。未婚同居和已婚同居,和“生活”的本质没有太大区别,彩礼的返还应该是一样的。

从本条的文义解释来看,对彩礼返还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不以是否有过错为返还条件,而是以是否共同生活为彩礼返还的前提,而区分是否共同生活的标准是“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全额返还显然对女性不公平,可能会鼓励男性以订婚的名义玩弄女性。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礼一方原则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若这种情况是未婚同居,彩礼可以酌情返还,最好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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