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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证据可以不还彩礼,离婚彩礼案例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3 21:27:02浏览116次

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要求举行婚礼后返还“彩礼”的纠纷比例较高。例如,我院今年1月至11月审结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件86起,判决结案的23起案件中,有6起涉及举行过婚礼的男女同居,占判决案件总数的26.1%。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01030)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对于在婚礼上同居后的纠纷审判中如何适用上述条款,办案法官的理解存在分歧,一些实际问题难以把握。本文试图对此类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关于非GAI的概念

对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以下简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概念的理解。具体可以涵盖三种情况:一是解除婚约; 第二,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也没有结婚就同居,这种情况下,有的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是“婆家”生活,怀孕生子。目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生孩子。甚至等着儿子再嫁;三是没有登记结婚,而是按照传统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实践中有争议的是第三种情况的处理。如原告张与被告郑于2002年2月订立婚约后,原告先后向被告赠送了1010元的“见面礼”、2600元的“礼盒礼”、1000元的“年货”以及衣服、行李箱、手表等物品。因为被告父亲去世,原告被罚1000元。2005年12月,被告按照传统仪式与原告举行婚礼,并购买了嫁妆。他们住在一起,没有登记结婚。

2006年4月,原被告与被告在外共同工作时,被告高烧数天,被医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告将被告送回家,然后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原审法院以被告未登记结婚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5600元及衣物等物品。被告反诉原告应支付医疗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被告父亲死亡而支付的1000元是赠与,其余为彩礼,应予返还。但被告的反诉因其同居而不受法律保护。被告被判返还彩礼4600元,驳回被告反诉,归被告个人财产。本案中,原告的做法显然不够道德,但他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找到法律依据;被告因病被原告遗弃,但仍要返还彩礼。将来,这种治疗需要很高的费用,而且很难治愈。但是他自己的权益因为没有登记结婚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 (1)项对上述不同情况的适用应存在差异,否则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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