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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彩礼,未婚同居返还彩礼新规定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09:21:03浏览121次

陈和蔡于2012年2月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介绍并订婚。订婚时,陈付给蔡28万元彩礼,并赠送衣服、黄金等物品。订婚后,双方于2012年2月开始同居。2014年3月,陈以双方不和谐为由提出分手,并要求蔡退还全部彩礼。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

五六懂法网说法

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本案,陈按照习俗向蔡支付了28万元彩礼,但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被告冉应返还彩礼。同居期间,从保护女性权益的角度出发,原则上,如果收彩礼的一方是女性,非婚同居会对女性各方面产生影响,尤其是身心、名誉等方面。所以彩礼不应该全额退还。

总而言之,未婚同居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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