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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认定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关系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11:39:03浏览116次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彩礼是有争议的。彩礼是一种民俗。虽然不值得推广,但法律不禁止。所以不能说不合法。因为婚姻法禁止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禁止包办婚姻,彩礼与这两种行为有本质区别。

但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习俗。在世俗的压力下,当事人无法回避付出,也不一定愿意主动付出。所以,它不同于免费赠送。有人建议,彩礼可以视为有条件的礼物,附带条件是为了结婚的目的。但由于婚姻法强调婚姻自由,以感情为基础,如果把婚姻的个人关系作为附加条件,则完全改变了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这个条件应该是违法的。所以不能算是有结婚条件的礼物。

什么是彩礼,彩礼的性质是什么?这可能仍然是目前困扰审判实践的一个问题,因为彩礼和礼物很难区分。然而,司法解释并没有给我们这个问题一个答案。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彩礼返还如何处理。只是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并不是全部问题,关键识别问题也没有解决。在草案中,我曾经想明确这个问题,以财产的价值作为判断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很难界定,因为我们国家太大,地区差异大,一些贫困地区价值更大的彩礼在富裕地区根本不算什么。比如浙江有些地方,彩礼以车开始,这在其他落后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所以用价值来判断什么是彩礼是不可行的,最后一条已经删掉了。那么彩礼的确定就给了我们一个难题,需要我们的评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来判断。

如果是彩礼怎么退?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未结婚的,应返还彩礼。二、结婚离婚的,原则上不退彩礼,但也要在两种特殊情况下退:一种是婚后双方从未同居过,另一种是付款人因支付彩礼生活困难。

事实上,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有时候太绝对了。比如双方结婚了,但是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有的只有几天,或者几个朋友。所以有同志问,结婚五天分开,算不算同居?如果离婚了,彩礼该不该还?笔者认为,对法律的理解不要太死板,如果同居时间只有短短的几天,判决返还彩礼没有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得到承认,只有在自由裁量权中,它必须得到论证和推理。与世界接轨,以至于大家普遍认为这个法官很有道理,我觉得二审法院不会轻易改判。

目前,彩礼返还的主体存在争议。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支付彩礼并不是简单的男女之间的事,更多的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往。就付款人而言,可以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支付,也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亲属支付。从这些彩礼的使用来看,有的是婚后给家里用的,有的是结婚用的,有的是接受方家里用的。因此,在返还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付款是由非当事人支付的,实际收款人应当作为当事人追偿。作者在离婚案件中没有造成第三人的加入。从现行规定来看,离婚案件只有一个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出现第三人,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审理重婚罪导致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置的,应当允许合法结婚的配偶作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其他情况一般不允许。因此,笔者认为,彩礼返还时,无论用在哪里,也无论是谁接受,都只能由婚姻双方返还,其他收到彩礼的人,如双方的父母或媒人,是无法追溯的。返还一方以不使用或者花费彩礼为由抗辩不返还的,不予支持。这个结论也可以从《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中得出,因为这一条规定的返还主体是“当事人”。但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由实际接受者直接返还的,即男女双方未结婚的,彩礼实际接受者应当返还。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离婚案件增加第三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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