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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该由谁去谈,彩礼如何处理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21:21:02浏览109次

在我国许多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婚前支付彩礼的现象相当普遍。今年4月1日起生效的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离婚时是否退还基于习俗而被迫支付的彩礼。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本解释实施以来南通市首例不支持返还彩礼的案件,——-

被告黄在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与原告陶离婚,驳回其要求原告陶返还彩礼1.8万元的请求时,虽然花了2.6万元彩礼,才结婚两年多,但对离婚不能返还一分钱的判决仍有所思考,但仍勉强接受依法作出的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陶与黄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爱,2001年10月登记结婚,未生育。结婚之初,双方关系很好,但经过琐碎的冲突,黄于去年3月起诉法院,要求与陶离婚,被法院驳回。判决后,双方并没有同居。今年4月,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与被告人黄、离婚。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关系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请法院准予离婚;但由于被告的艰难,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8万元。庭审中发现,黄婚前曾两次按照习俗通过其父母向原告陶支付彩礼2.6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03年4月21日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与被告未能和解,夫妻分居近一年。被告黄还称,庭审中夫妻关系已破裂,故同意原告陶离婚请求。双方婚前财产仍归对方所有;关于被告黄要求原告陶返还彩礼一事,原则上以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判断标准,除非已婚人员不在一起生活或者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否则不需要返还彩礼。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与被告于2001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同居,被告黄在其村提供的证明仅表明被告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并未提供被告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事实。因此,法院难以认定被告确实存在生活困难,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的生活困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黄要求原告陶返还彩礼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据此,原告陶与被告黄依法离婚;他们的婚前财产(略)仍归他们所有;婚后 (略)财产归原告, (略)归被告;驳回被告黄要求原告陶返还彩礼1.8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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