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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彩礼纠纷怎么处理,退还彩礼女方法庭辩论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11:18:02浏览146次

一、 彩礼的性质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订婚要举行订婚仪式,订婚的一方会给另一方一份订婚礼物,或者他们的父母、亲戚、朋友会给订婚的人一份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应当区别对待:

1、根据所安排的性质,买卖婚约和财产给付或借婚约的名义向对方索要财产。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产。

2.婚姻合同一方平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价值较低的财产,以增进双方感情,促进婚姻的建立。这种付出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属于无偿赠与。

3.婚约的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有价财产。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姻合同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种赠与,是有条件的赠与,而不是无偿的赠与。其实男女双方内心的真实意图都是基于对婚姻的期待,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可以要求返还这些财产。

二、 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要把握好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订立了婚姻关系。支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彩礼。

2.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只有在10,《婚姻法解释二》第2项、第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会支持双方的返还请求,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彩礼支付导致生活困难的,应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的生活困难是真正的困难,因为他们已经不能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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