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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22:03:42浏览135次

一、法律上陪嫁和彩礼归谁

彩礼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礼物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如果是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给女方的礼物,离婚时归女方所有作为个人财产;

如果是结婚登记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为是女方父母给夫妻的礼物,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二、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此外,对本条中“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情形,应当作限制性解释。这种情况是指支付彩礼的一方婚前支付债务,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支付,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能靠自己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确定应根据支付的彩礼金额、支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目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但一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为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

第三,收到的彩礼确实已经用于同居了。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第三种情况解释如下:一是要求“已经用于同居”。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婚前”女方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同居。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他的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不能用这个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

3.婚约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生前被起诉的除外。

三、彩礼返还相关案例

2017年11月,张与左介绍并登记结婚,相处一年。婚后,张为左购买金银珠宝等物品,先后转让10万元,同年举行婚礼。

但是他们婚前婚后都没有性生活,所以经常吵架。家庭调解失败后,张于2019年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左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认定,本案中,双方虽登记结婚,但从未享有夫妻权利或履行夫妻义务,未建立真正的婚姻家庭。可以认定两人没有同居,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应当准予离婚。至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10万元的性质,经过综合考虑,不能从性质上排除是原告为与被告结婚而支付的彩礼,被告拒绝支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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