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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多少合适,结婚女方陪嫁什么东西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20:33:02浏览142次

近日,16万彩礼成为浙江湖州德清一对未登记但同居的夫妻之间不可分割的屏障。

2012年3月,浙江德清女子张收到男友王16万元的彩礼。因为男方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不能登记结婚。然而,在男友王的催促下,两家人邀请朋友和家人举行婚礼,张也和王住在一起。随后,张在结婚当天用彩礼和红包礼物买了一辆车。

然而,这位未登记的新婚“夫妻”不久就关系不好,张收拾好衣服回娘家住了。王到门口要彩礼,张和他的家人不同意还。

2014年3月14日,王向德清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返还结婚当天彩礼16万元、红包礼金8万元,共计24万元。

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德清法院官员对双方进行了多次约谈,并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这位官员表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女方应向男方返还彩礼和礼金。经过法官耐心解读和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将婚车退还给王,王同意支付王人民币1万元。

这位官员说,彩礼是有条件的礼物,不同于恋爱期间互相赠送财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以地域习俗为基础的一种支付行为。但是男女之间在恋爱期间的礼物大多是自愿的,与结婚的目的无关。它们通常是免费的礼物。强调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

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结婚的,应返还彩礼;原则上,已结婚、离婚的,除不共同生活或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的,不予返还。至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如果其中一方是自愿赠与,与结婚目的无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撤销理由,这部分财产不应返还。

在这种情况下,张和王虽然举行了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法律上应视为未婚,应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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