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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主体怎么定义,如何确定合同主体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16:39:02浏览76次

徐(男)和罗(女)于2012年7月经介绍结婚,双方父母同意赠送人民币12.8万元。2013年2月22日,许将礼金交给罗的母亲谭,同年2月26日,许与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不久,双方因琐事不断争吵,罗回到母亲家住了很久。2013年12月17日,徐起诉法院,要求与罗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8万元。罗辩称,他没有亲自收取徐的彩礼,也没有义务归还。

[分歧]

本案在彩礼返还主体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男方付给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钱物,罗某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谈某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所接受的对方彩礼全部用于女儿罗某置办嫁妆,则应当把罗某及谈某列为共同返还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谁接受谁返还,本案由谈某接受对立彩礼,故谈某为返还主体。

[评析]

五六懂法网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彩礼不仅涉及婚姻男女双方,还涉及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而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又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审判务实中争议较多,有的列婚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有的列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返还主体,有的列对方婚姻当事人和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共同返还主体,做法不一。适用的第十条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该是婚姻财产纠纷,后者是离婚纠纷。寻法网表示,,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还是离婚纠纷之中,均以彩礼的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不仅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还有助于解决因返还彩礼而产生的规避和抗辩问题。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受到限制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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