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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8 08:18:02浏览111次

1、关于彩礼的界定

彩礼是指一方以婚约为基础,按照当地习俗,通过中介(媒人)向另一方支付的财产,那么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支付的财产是否都视为彩礼?如果不是,应该用哪个做彩礼?什么东西不应该作为彩礼?

目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问题。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彩礼只是指在婚约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付给对方的大量财物。包括现金和有价值的实物。比如不少地方要求“三金”。如果不认定为彩礼,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会引起人们对法律规定的质疑。

实际上,现金彩礼一般更容易理解。比如大小会议上交柬埔寨的现金,一般都是由介绍人交给女方家属,金额不一。因为证人多,当事人更容易举证。但是实物彩礼很难认定。比如一部手机和一块手表属于彩礼?还是情侣之间的一般礼物?这个需要根据当地情况慎重确定。订立婚约后,双方应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物,金额或价值应符合当地通用标准。这个标准虽然没有固定金额,但至少要符合彩礼的保障性质和同期同地区大致相当的金额。如果你支付烟酒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价值较低的纪念物品,包括招待客人的物品,一般不能算彩礼。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提到了“压岁钱”的问题,这意味着订婚后,一男一女相互探亲时,父母按照传统习俗给年轻一代送礼物。虽然礼金的支付发生在订婚期间,但双方互付,一般不属于彩礼范畴。然后是为对方家庭或亲戚的婚礼和葬礼支付的钱和东西。虽然这些费用也是双方订亲造成的,但是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这种人力支出和支出不应该被认为是彩礼的范畴。

2、解除婚约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生活中,婚内索要彩礼的现象依然存在,彩礼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婚约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结婚而事先达成的协议,俗称订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男女自愿缔结的婚姻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都可以订婚,也可以不订婚。订婚男女可按原婚姻登记结婚,或未经对方同意向对方宣布解除婚姻关系。但解除婚约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先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拒绝返还索要的彩礼的,可以向对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衣物等日用品,如果没有退回到足以给对方生活造成困难的程度,则可能不予退回;如果一方坚持要退男女双方给的照片,那就要劝对方尽量退。

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3)婚前支付和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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